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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换了,拖欠的物业费该不该交?
——双峰法院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贺沅香  发布时间:2022-03-16 14:53: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洪山法庭成功调解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和诚物业与娄底市湖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贺某甲购买该小区一套商品房,该房于2014年3月5日交房,交房当日贺某甲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代收代缴水电费等及收取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的违约金等条款,此前贺某甲一直认真履行合同足额缴纳物业费。2018年10月15日,和诚置业撤出该小区物业服务。此时贺某甲拖欠该物业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1565元。经各方多次协调未果后,2022年1月25日,和诚置业公司将贺某甲诉至法院。

释法明理

陈焕钧法官承办此案后,与被告贺某甲的多次电话沟通都不算顺利,对方以“事情忙”“我们小区都换物业公司了”等事由搪塞。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承办法官还是与书记员利用下班时间,专程上门与贺某甲促膝长谈。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这样说:“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拖欠物业费其实和欠债不还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可能在服务过程中以及后续物业公司追讨债务时你们中间存在不愉快,虽然物业公司现在已经撤出了你们小区,但《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你该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得交。”

案结事了

陈焕钧带领书记员多次上门走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会谈,积极化解其心结,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贺某甲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如果有证据证明因物业方面造成自己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