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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燃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双峰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作者:张任泊、贺沅香  发布时间:2022-08-09 08:07:54 打印 字号: | |

“这么快就能领到款项,太感谢你们了,有法治保障,我们投资经营就没有后顾之忧”,领到执行款项的供应商们如是说。近日,双峰法院审结原告朱某甲等183人与被告某租赁公司、被告某生态公司、被告双峰某生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维护朱某甲等183名燃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为燃料供应商后续正常经营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基本概况

2017年7月,某租赁公司与双峰某生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双峰某生态公司将其所有的动产转让给某租赁公司,某租赁公司受让后将租赁物出租给双峰某生态公司使用,双峰某生态公司向某租赁公司缴纳租金。其中某生态公司系双峰某生态公司的投资人,朱某甲等183人系双峰某生态公司的燃料供应商。

2018年4月,双峰某生态公司因受债务危机影响开始停产,同年8月,为使尽快恢复生产,某租赁公司、某生态公司、双峰某生态公司、朱某甲等燃料供应商四方当事人,在双峰县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见证下签订了《四方协议》,该协议就恢复生产后如何偿还某租赁公司、朱某甲等燃料供应商债权款项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纷争缘由

《四方协议》签订后,朱某甲等燃料供应商积极组织燃料供应。2018年9月,双峰某生态公司开始恢复正常生产,2019年1月,由于种种原因再次停止生产,双峰某生态公司在此次恢复生产期间,总营收达2200余万元。某租赁公司利用其对双峰某生态公司的银行账户监管权,没有按照《四方协议》约定,擅自多分配了570余万元,损害了朱某甲等燃料供应商的利益。

2020年11月,经各方多次调解未果后,朱某甲等183人遂将某租赁公司、某生态公司、双峰某生态公司一并诉至双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租赁公司按协议约定退还多领取的款项,被告双峰某生态公司将被告某租赁公司的退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原告朱某甲等183人。

法院审理

双峰法院受理立案后,由副院长朱松玉担任审判长、洪山法庭庭长周强华担任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彭铁山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双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玮多次组织审委会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对本案进行分析讨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甲等183人系提供燃料给双峰某生态公司的供应商,因双峰某生态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未能及时支付燃料款给原告,某租赁公司违约多领取了款项,导致原告朱某甲等燃料客户应得利益受损,双峰某生态公司亦未积极主张,因此,被告双峰某生态公司有义务将某租赁公司退回的款项按协议约定分配给原告朱某甲等燃料客户。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租赁公司支付被告双峰某生态公司570余万元多领的款项,被告双峰某生态公司将被告某租赁公司的退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原告朱某甲等183人。本案判决后,被告某租赁公司不服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案款正在持续发放中。

 

 
责任编辑: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