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贺某甲因借贷纠纷而诉诸法院,双峰法院审理发现,出借人吴某甲与借款人贺某甲均知所借款项系用于赌博活动,遂判决: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吴某甲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件回溯
2020年期间,本案被告贺某甲在某地下赌场专为他人赌博提供高额利息的借款,本案原告吴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贺某甲,并得知贺某甲通过出借赌资获利颇丰。吴某甲利欲熏心上贼船,主动请求贺某甲为其介绍“客户”,同时,吴某甲多次提供资金给贺某甲用于出借给他人赌博。
后因经贺某甲出借的款项无法收回,吴某甲遂要求贺某甲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2021年2月,经双方结算后,贺某甲向吴某甲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甲人民币十万零八千五百元整,2021年年底前还清,贺某甲……”。到期后,贺某甲仍未还钱,吴某甲多次向其催讨未果,遂将贺某甲诉至双峰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证人曾某甲出庭所做证言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证实,原告吴某甲主动向被告贺某甲出借资金用于赌场放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为获取高息积极对外出借赌资,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具有非法性,有违公序良俗,应不予法律保护。如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实为对违法或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本案中存在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行为,本院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双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