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我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
1、限制高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舱、列车软卧;
2、限制出国(境);
3、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4、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我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本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