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勇,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102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龙王村毛塘村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24年1月2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双峰县看守所因阳勇患病不予收押。
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湘132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罪犯阳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阳勇以以右肾移植术后指标异常、糖尿病、高血压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双峰县人民医院的病例资料。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38-6890210。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